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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名干部职务任免!时间:2026-10-20 延安市宝塔区 (2026年10月16日延安市宝塔区 延安市宝塔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贾君亮同志辞去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 延安市宝塔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0月16日延安市宝塔区 延安市宝塔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南小明同志辞去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 延安市宝塔区 (2026年10月16日延安市宝塔区 延安市宝塔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任命: (一)胡新文同志为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二)关向生同志为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延安市宝塔区 (2026年10月16日延安市宝塔区 延安市宝塔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冯晓彬同志辞去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 延安市宝塔区 (2026年10月16日延安市宝塔区 延安市宝塔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赵祥同志辞去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 延安市宝塔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0月16日延安市宝塔区 延安市宝塔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胡新文同志代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延安市宝塔区 (2026年10月16日延安市宝塔区 延安市宝塔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关向生同志代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吴堡县人民政府 关于高峰等任免职的通知 吴政发〔2026〕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宋家川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县委吴字〔2026〕34号、36号和41号文件精神,经2026年9月10日吴堡县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任命: 高峰为吴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苏磊为吴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挂职期限自2026年8月起,为期一年,挂职期满挂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另行通知; 李晓辉为吴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爱民为吴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安茹为吴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免去: 张宝山的吴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冯志伟的吴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王娜的吴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吴堡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2日 吴堡县人民政府 关于王娜任职的通知 吴政任字〔2026〕46号 吴堡县司法局: 根据县委组织部吴组干任〔2026〕68号精神,经2026年10月9日县政府党组会研究决定,任命: 王娜为县司法局局长。 吴堡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5日 吴堡县人民政府 关于宋雪艳任免职的通知 吴政任字〔2026〕47号 吴堡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根据县委组织部吴组干任〔2026〕68号精神,经2026年10月9日县政府党组会研究决定,任命: 宋雪艳为县价格认证中心主任。 免去: 宋雪艳的县重大项目规划评估中心副主任职务。 吴堡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5日 吴堡县人民政府 关于高娜任职的通知 吴政任字〔2026〕48号 吴堡县交通运输局: 根据县委组织部吴组干任〔2026〕68号精神,经2026年10月9日县政府党组会研究决定,任命: 高娜为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吴堡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5日 吴堡县人民政府 关于王维标等免职的通知 吴政任字〔2026〕49号 吴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县委组织部吴组干任〔2026〕68号精神,经2026年10月9日县政府党组会研究决定,免去: 王维标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刘洋的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县人力资源市场)副主任职务。 吴堡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5日 吴堡县人民政府 关于雒小芳等任免职的通知 吴政任字〔2026〕50号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县委组织部吴组干任〔2026〕68号精神,经2026年10月9日县政府党组会研究决定,任命: 雒小芳为辛家沟市场监管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曹飞云为岔上市场监管所所长。 免去: 牛全大的辛家沟市场监管所所长职务; 高利招的岔上市场监管所所长职务; 曹飞云的县市场服务中心(县市场综合检测检验中心)副主任职务。 吴堡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5日 吴堡县人民政府 关于宋二勇等任免职的通知 吴政任字〔2026〕51号 吴堡县民政局: 根据县委组织部吴组干任〔2026〕68号精神经2026年10月9日县政府党组会研究决定,任命: 宋二勇为县老龄和家庭健康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李建平的县老龄和家庭健康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宋二勇的县婚姻登记中心主任职务。 吴堡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5日 石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职人员名单 (2026年10月15日 石泉县十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 决定任命: 范永彬同志为石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二) 任命: 薛巍威同志为石泉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三) 任命: 李承同志为石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赵维锋同志为石泉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四) 免去: 周孜平同志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夏恩春同志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石泉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鲁延谋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6年10月15日 石泉县十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石泉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石泉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接受鲁延谋、唐直平、黄冬梅、王善武、朱佑峰同志辞去石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接受余代根同志辞去石泉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接受蒋晓安同志辞去石泉县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石泉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薛巍威同志为石泉县监察委员会 代理主任的决定 (2026年10月15日 石泉县十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石泉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石泉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薛巍威同志为石泉县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石泉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李承同志为石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6年10月15日 石泉县十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石泉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石泉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李承同志为石泉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编辑:金文婕 审核:燕青 版权声明: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