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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隐秘的“租机贷”

时间:2025-11-04     作者:吕静【转载】   来自:法治周末

“租机贷”披着“合法外衣”规避监管,犯罪链条涉及平台运营商、贷款中介、手机回收商等多个环节,各方通过“租赁—转卖—放贷”的模式进行协作。依托非法APP和虚假平台,不法人员能够迅速更换域名、注销主体,甚至利用虚拟身份和加密通信手段来逃避追踪。监管部门需要穿透全链条进行打击,否则容易遗漏关键环节,导致执法成本高且效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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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前,遇到资金困境的陈杰(化名),在“支付宝操作、低压力还款、多频次下款”的诱惑下,尝试了“电子产品免押回收换钱”服务,最终却陷入了“租机贷”的陷阱里,目前正处在无力承担剩余“租金”的困境中。

一天下午,陈杰向《法治周末》记者详细讲述了遭遇“租机贷”骗局的全过程。

为资金周转通过“租机回收”套现

今年3月,陈杰急需资金周转,通过一家第三方中介公司介绍,得知可通过“租机回收”的方式获取资金——即先在租机宝库(一个数码产品租赁平台)租用全新苹果手机,由第三方中介公司垫付部分租金,同时将手机交由第三方中介公司回收换钱。

“第三方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说手机在二手市场能值8000元,他们回收给我6000元,还会垫付两期租金,我只要还后续租金就行,还到第6期就减免剩余租金。”陈杰表示,当时与“租机宝库”平台约定每期租金1083元,共租12期,第三方中介公司垫付两期后,他本以为能到手6000元,可手机寄出到第三方中介公司一周后,对方突然告知“垫付的租金要从回收款里扣”,除此之外还有服务费等,最终他仅拿到3800元。

更让陈杰崩溃的是,后续阶段,第三方中介公司直接“失联”,此前承诺的“还到第6期就减免剩余租金”也成泡影。而租机宝库方面拒不承认与第三方中介公司存在合作,仅强调“已将手机租给用户,用户需按约还款或买断手机”。

上个月,陈杰因逾期两三天未付租金,还收到了租机宝库方面的微信催收。“对方说要联系我家里人,语气特别强硬。”陈杰说。

陈杰告诉记者,手机是通过租机宝库直接寄到第三方中介公司的,自己没有见过手机。据陈杰透露,这家名为“鑫宬信息”的第三方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称“有个自己人是租机宝库的工作人员”。

陈杰向记者提供了第三方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沟通记录。

根据陈杰提供的微信聊天内容,该中介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服务全程在支付宝平台操作:“用你的芝麻分去免押一个电子产品,我们帮你对接专属商家回收这个产品,换成钱给你,你可以理解成通过这个产品帮你下款。”在还款规则上,对方称:“后期还款也在支付宝,根据你的资质可分12期至20期,每月还款450元至700元左右。正常还款无逾期,可申请减免买断金3500元左右,减免后总还款大概在8500元左右,分期还款没什么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该中介还进一步夸大服务“优势”,声称在客户支付宝无逾期的前提下,此类“下款模式”可重复操作,“能做8次至10次,最高50次,能一次性解决资金需求”;甚至宣称该操作有“养征信”作用,“可以通过这种模式养一下征信大数据”。

租机平台将手机直接发给中介或需担责

在陈杰这个事件中,租机平台称“未与中介合作”,但在审核中未能有效识别并拦截此类虚假租赁订单,在用户下单后,将手机直接发往中介控制的“收货方”,而非用户本人,这种情况下,租机平台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中心高级研究员孙宜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租机平台对交易订单有审核义务,若未有效识别中介诱导的虚假租赁(如未核实用户真实租机需求、收货地址真实性),属于“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依据相关法律,可能要对消费者因虚假租赁产生的债务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他强调,若平台存在隐性配合行为,还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此外,孙宜前还剖析了“租机套现”的典型套路。他指出,该模式通常表现为:手机远程电子签收、中介回收转卖。平台未按租机合同约定将手机交付消费者本人,反而发往中介控制地址,违反“合同履行相对性”原则,属于“违约交付”,需对消费者后续债务损失负责。

租赁服务协议含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记者在支付宝页面搜索“租机宝库”发现,这是一个数码产品租赁平台,记者尝试租256G内存的iPhone 16 Pro,只见页面显示“以租代购,下单免押金,首月1元”的广告词。记者尝试下单,首期租金1元,尾期租金731元,剩余10个月的租金为726元每期,总租金为7992元,到期若要买断还需5006元,买断价加租金共需花费12998元,而市面上一款256G内存的iPhone 16 Pro需要花费7000元至9000元不等。

此外,记者在尝试租机的过程中发现,《租机宝库相关协议》中《租机宝库租赁协议》与《个人征信授权书》内容无法显示,打开后状态一直是“Loading…”。后续记者在不同时间段多次尝试均无法打开。

陈杰提供的与“租机宝库”的租赁服务协议显示:在订单成功发货后、甲方(即租机人)签收前,若非乙方(即租赁宝库)原因致使甲方取消订单,乙方将向甲方收取订单总租金的10%作为退款手续费(违约金)。如甲方已购买“租享优”等增值服务的,该费用不予退还。订单发货后,甲方因非设备质量原因拒签或租期开始前寄回产品,应当按照订单类型支付违约金:月租产品支付1个月租金和双程运费。如用方已购买“租享优”等增值服务的,该费用不予退还。

“这样的条款不合理,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部分内容可能无效。条款中仅因甲方非乙方原因取消订单、拒签或寄回产品,就收取高额违约金(如订单总租金10%、1个月租金)且不退还增值服务费用,明显加重了甲方(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合理解约权利,违背公平原则。此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此类条款限制了消费者在合理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相关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孙宜前说。

记者查询发现,“租机宝库”平台由上海阿芙科技有限公司运营。记者尝试联系该公司,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租机贷就是套路贷的数字化变种”

陈杰的遭遇并非个案。

公安部网安局近日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例:2024年1月,姜女士因急需用钱,被贷款中介忽悠去非法租机App套现。按中介教的,姜女士先后从十余个类似平台租了十余台新手机,中介垫了首期租金,并以较低的价格回收手机,姜女士以此套现14余万元,还觉得捡了便宜。

结果三个月后姜女士才知道自己要还42万元,利息算下来一年400%。催债电话已经打爆姜女士通讯录,亲戚朋友全被骚扰。

公安部网安局指出,“租机贷”其实就是“套路贷”的数字化变种。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振宇告诉记者,“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租机贷”与传统的“套路贷”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其“数字化”特征体现在依托App、远程电子签收等互联网技术实施;二是传统“套路贷”是由行为人将货币借给被害人,而“租机贷”则是将实物置换为货币后再借给被害人。以上两个特点都使得“租机贷”相关犯罪更具隐蔽性。

《法治周末》记者查询资料发现,在黑猫投诉平台上,关于“租机贷”的投诉已达4753条。

今年3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还对上海首例租机贷案件进行开庭审理,揭开了上海市首例以手机租赁为名,实施变相高息放贷的新型金融犯罪黑幕。

被告人戴某某经营一款名为“某某商城”的App,并对外宣称提供网络手机租赁业务,通过贷款中介引导有资金需求的客户至App签订租机协议。而客户也并不使用“租借”而来的手机,而是将“租借”手机邮寄至指定商户,进行回收评估。

戴某某通过“平台租机—市场变现—发放贷款”的流转过程,最终完成变相放贷行为。而借款人则需要承担高额租金、回收差价、中介费用。经审计,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戴某某以租机方式共向130余人变相放贷170万元,年化利率为36%至1155%不等。

最终,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宋振宇认为,这起案件基本厘清了“租机贷”的犯罪模式。

打击“租机贷”最大难点在于其隐蔽性强

为何此类“披着租赁外衣的高利贷”能够滋生和蔓延?

宋振宇指出,打击“租机贷”最大的难点在于隐蔽性强,执法成本高。“租机贷”披着“合法外衣”规避监管,犯罪链条涉及平台运营商、贷款中介、手机回收商等多个环节,各方通过“租赁—转卖—放贷”的模式进行协作。依托非法APP和虚假平台,不法人员能够迅速更换域名、注销主体,甚至利用虚拟身份和加密通信手段来逃避追踪。监管部门需要穿透全链条进行打击,否则容易遗漏关键环节,导致执法成本高且效率低。此外,部分借款人因急需资金或法律意识淡薄,主动配合中介伪造租赁用途,甚至误认为“变相贷款”合法,导致案件发现滞后、证据链断裂。

宋振宇建议,用户如陷入“租机贷”陷阱,应当立即停止还款,全面保存证据,包括租赁合同/电子协议、转账记录(首付、还款、中介费等)、聊天记录(与中介、客服的沟通)、催收记录(电话录音、短信、微信截图)、App截图、平台信息、下载来源、个人身份信息、手机IMEI号等。用户还可以“租机贷”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针对骚扰电话、垃圾信息等向12321举报;针对平台无金融资质、暴力催收等向金融监管机构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超额利息。





编辑:金文婕

审核:王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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