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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硕士花万元去“高质量”相亲对方竟已婚,获赔2万元精神损害费

时间:2024-10-24     【转载】   来自: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婚恋市场中盛行“名媛班”

有些人不惜重金加入“名媛班”

意图“突破圈层”

付出高额经济成本

往往未能“如愿”

反而遭遇了消费陷阱

蒙受损失,甚至遭受伤害

本期选取本院近期审理的案例

警示想走婚恋捷径的人们

注意避险

硕士女生“慕强”不成反遭伤害

小甜(化名)是名校在读金融硕士生,即将走向社会。手头拮据的她,却用奖学金和兼职打工报酬,花费近万元报名了某“高质量”相亲机构,在择偶标准里写到:“无论年长、离异、丧偶都OK,只需引领人生的伴侣”。相亲机构的一对一“婚恋导师”为她介绍了一位年长十余岁的“高质量”男性,并向她表示该男子“有钱、有业、有颜”。她一见倾心,但在一次交往中,男子意图肢体亲密接触,小甜拒绝并报警。经警方调查,该男子确系已婚人士。

小甜向相亲机构要回了万元服务费,并就受到的伤害将该男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男子隐瞒已婚事实参加相亲活动,欺骗小甜建立婚恋关系,诱使小甜投入情感期待,此举有悖公序良俗、违背道德法律,侵犯了小甜的人格权利。法院综合考虑案情,判决男子应向小甜支付精神损害费2万元并书面道歉。 

法官寄语

诚以养德,信以立身。毋庸置疑,诚信就像空气,用之不觉,失之难存,须臾不可离。异性之间恋爱应以遵循社会基本道德伦理为前提和边界,如实告知自己的婚姻情况是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对恋爱相对方最起码的尊重。在相亲过程中,一定要秉持审慎态度,始终保持清醒,如果受到欺骗,要注意收集证据,保留对方声称自己未婚的聊天记录、录音、恋爱照片、婚恋网注册资料等有关证据,并用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交友平台要严格审查个人信息真伪,对利用交友平台欺骗他人的会员,可予以标识或清除,以防其再次利用平台欺骗他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编辑:金文婕

审核:王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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